各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进一步推动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鼓励各培养单位加强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工作,提高各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合作的质量,切实发挥实践基地在培养过程中提升学员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作用,会计教指委决定开展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示范性联合培养实践基地评选活动,并制订了《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示范性联合培养实践基地评选办法》(详见附件)以规范有关评选工作。
现示范性实践基地评选活动已正式启动,请各申报单位仔细阅读示范性实践基地评选办法,并于2015年5月10日前向秘书处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材料(纸质版请邮寄15份),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示范性联合培养实践基地评选办法》,请认真填写相关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商学院1003室,林静,18810445482,邮编100872)
请各申报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填写要求进行材料填写,秘书处将于5月份进行材料汇总,并组织专家对参选基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秘书处(联系电话:010-62512996)。
附件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示范性联合培养实践基地评选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进一步推动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鼓励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产学结合、加强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工作,提高各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合作的质量,切实发挥实践基地在培养过程中提升学员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作用,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教指委)决定开展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示范性联合培养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评选活动,并制定本办法以规范有关评选工作。
一、工作组织
示范基地评选工作由会计教指委组织实施,各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自愿参与。
二、评选原则
科学公正,优中选优,宁缺勿滥。
三、参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示范基地必须满足同时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二)与培养单位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三)与培养单位已开展实质性合作满三年(即已接纳三届及以上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本单位开展实习实践活动),近三年已接纳一定规模的全日制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实习实践活动;
(四)已形成健全的联合培养的机制,具有较为完善的培养计划和规章制度;
(五)同意履行示范基地的职责,包括:
1.加强基地建设,不断提升与培养单位在实习实践方面的合作质量。
2.每年向会计教指委提供不少于两个实习名额;
3.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成果,并协助会计教指委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的相关经验;
4.为中国MPAcc学生案例大赛学生团队的调研活动提供相应支持。
四、评选名额
会计教指委将评选出不超过二十个示范基地,包括五个实践方向:
(一)审计方向(实习方向主要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内审岗位等)
(二)企业财务与会计方向(实习方向主要为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岗位等)
(三)投资、投行、财务顾问方向(实习方向主要为银行、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岗位等)
(四)管理、纳税咨询方向(实习方向主要为管理咨询顾问、税务咨询岗位等)
(五)其他
五、评选程序
(一)申报
参与基地建设的一个或多个培养单位(限3家以内)与实践基地根据实践方向进行联合申报,并向会计教指委提交《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示范性联合培养实践基地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每个培养单位申请参与联合申报的实践基地不超过2家。
(二)资格审查
会计教指委对参选基地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格要求的参选基地,会计教指委将取消其参选资格。
(三)评审
会计教指委组织专家对参选基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候选名单。
会计教指委根据需要可选取部分参选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四)会计教指委审批
会计教指委全体会议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五)公示
为提高评选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特设立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期。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公示基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失实等问题,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会计教指委提出异议,由会计教指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会计教指委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确认存在问题的参选基地,会计教指委将取消其获选资格。
(六)批准
经公示未发现争议或异议后,会计教指委将批准示范基地获选名单,并在会计教指委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奖励办法
会计教指委将向获选的示范基地及联合申报的培养单位共同颁发奖牌与荣誉证书。
七、资格维护
每年会计教指委将对示范基地职责的履行情况、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未能履行示范基地职责或不符合标准的示范基地将取消其获选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会计教指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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